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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成都機械商會★智造協(xié)會法律服務中心★盈科法智團隊】2019 年 11月13日 星期三

發(fā)表時間:2019-11-13 21:07

【成都機械商會★智造協(xié)會法律服務中心★盈科法智團隊】2019 1113日 星期三。

[應收款管控之檢驗條款]

關鍵詞:檢驗期間的確定

1.雙方有約定檢驗期間的,適用約定的檢驗期間。

2.雙方未約定檢驗期間的,檢驗期間為買受人發(fā)現(xiàn)或者應當發(fā)現(xiàn)質量問題的合理期間。合理期間的長短由法院綜合各相關因素進行判斷,但不得超過下述時間:

a.如果貨物有質量保證期,合理期間不得超過質量保證期;

b.如果貨物有質量保證期,合理期間不得超過兩年。

3.檢驗期間經(jīng)過,視為貨物質量符合約定。買受人再主張貨物質量或數(shù)量不符合約定,人民法院不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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