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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市機械制造業(yè)商會理事會議制度發(fā)表時間:2019-10-10 22:13 為規(guī)范本商會理事會議,進一步完善工作制度,使理事更好地履行職責,根據(jù)商會章程,特制定本制度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理事會活動以商會章程為依據(jù),堅持民主辦會原則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 第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(zhí)行機構,理事會選舉產(chǎn)生本商會會長、副會長。 第三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: (一)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; (二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; (三)執(zhí)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 (四)選舉和罷免理事、副會長、會長,聘請和解聘秘書長; (五)聘請名譽會長、專家顧問; (六)決定內(nèi)部辦事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; (七)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; (八)制定內(nèi)部管理的規(guī)章、制度; (九)決定其它重大事項。 第二章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理事有權對商會分支機構進行監(jiān)督;有權對各個機構的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及改進工作的建議;有權對理事會會議議題提出意見和建議。 第五條 理事應遵守商會章程;理事要理事,執(zhí)行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的決議、決定;按規(guī)定參加理事會的活動;完成理事會安排的工作任務;加強與廣大會員的聯(lián)系,及時反映會員的意見、建議和要求。 第三章 理事會會議制度 第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,每年至少召開一次,情況特殊時可以臨時召開或采用通訊方式。會議由會長也可由會長委托的副會長召集;會議的議程由秘書長擬定,經(jīng)會長同意。 第七條 理事會會議行使本辦法第三條規(guī)定的職責。 第八條 理事會會議根據(jù)工作需要,可邀請有關機構 的負責人列席會議。 第九條 理事會會議要發(fā)揚民主,對議題進行充分協(xié)商討論,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。會議的議案及其它需要決定的事項,需經(jīng)到會2/3理事通過或通訊方式通過方能生效。 第十條 理事會組成人員因事、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,須請假。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商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實施。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會長會議負責解釋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