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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市機械制造業(yè)商會印章管理辦法

發(fā)表時間:2019-10-10 22:15

    為保護本商會合法權益,正確行使商會權力,根據(jù)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和商會章程,特制定本辦法。

第一條   本會印章,包括代表資格身份的會章和財務專用章、內(nèi)部辦事機構使用的專用章以及用于公務的私人印章,皆屬本辦法管理范圍。

第二條   根據(jù)工作需要,由本會秘書長決定印章刻制,并嚴格按社團管理部門規(guī)定辦理印章刻制審批手續(xù),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單位刻制各種印章。嚴禁到非法刻制的私人攤點刻制印章。

第三條   本會新刻制的印章,必須在成都市工商聯(lián)備案后方可使用,未經(jīng)備案不得啟用。

第四條   本會秘書長負責印章管理工作,指定秘書處專人保管,嚴格用印管理,未經(jīng)秘書長批準,不得使用印章。

第五條   本會印章如遺失,要及時發(fā)表聲明舊章作廢,并向主管部門和社團管理部門說明情況,重新辦理新印章刻制手續(xù)。

第六條   本會印章如因單位撤銷、名稱變更或換制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,舊章按規(guī)定上繳銷毀,并報公安機關備案。

第七條   對違反本辦法造成不良后果的,追究當事人責任,情節(jié)嚴重的,予以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。

第八條附則

1、本辦法從會長會議通過之日起實施。

2、本辦法由會長會議負責解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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